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
(二)法定代表人书面承诺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并愿意承担相应清算责任。法定代表人无法正常履职的,可以由其他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出具承诺书。
第三章 会员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实行会员制,同一行业中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经营规模的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入会权。入会的条件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可以吸收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入会,但专家学者入会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章程应当对会员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保障会员权利、义务平等。
任何会员不得利用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剥夺或者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所有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的,可以依照行业协会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按章程规定召开。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行业协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自律规约;
(三)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行业协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行业协会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者除名;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及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依照行业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业务活动超出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四)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
(五)单独制定会费标准;
(六)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选举产生,具体由行业协会章程规定。
行业协会设秘书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由理事会选举或者决定聘任,也可以按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秘书长是行业协会的专职管理人员,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处理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
行业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实行聘用制或者会员单位派驻制。行业协会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为其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基本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享受原单位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具体由章程规定。实行会长轮值制的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副会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聘任制的秘书长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连续从事本行业工作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记录;
(三)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不存在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选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制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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