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3)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的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担任,不得从同一单位产生。
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财务应当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相分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和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团体中的行业协会兼任职务。
第四章 工作职能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为基本职能。行业协会应当认真履行章程所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和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业规划、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开展行业调查研究,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发展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和有关机关提出建议;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技术及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参与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四)代表本行业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应诉工作和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出口秩序;
(六)按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七)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履约、公平竞争,规范商务行为;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九)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供其会员使用;
(十)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参与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济困、救灾、乡村振兴等公益慈善事业;
(十二)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行业协会依法承担公共事务,或者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相应事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有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一)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二)接受境外捐赠或者资助;
(三)涉外和涉及港、澳、台地区活动;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要求入会;
(二)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六)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职业资格认定和举办论坛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可以依据协会章程、行业规则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同业制裁、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会员对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非会员单位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予以变更,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 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承接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三)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服务的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举办经济实体获得的合法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行业协会的会费标准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所需的合理开支和会员的承受能力确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项目:
(一)行业协会根据章程和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开展的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二)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补贴;
(三)理事会同意的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财产,不得将其财产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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