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2)
需要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首次鉴定费由受害人先行垫付,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补偿的,报销首次鉴定费。
第九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造成农作物、林木和苗木损害的,按照核实损害量和所在县(市、区)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损失,补偿不低于损失的30%;
(二)造成畜禽、水生生物损害的,按照核实损害量和所在县(市、区)损害发生上一年度市场平均价格计算损失,补偿不低于损失的30%;
(三)造成房屋、家具、圈舍等合法财产损害,可维修的,按照所在县(市、区)损害发生上一年度该财产的市场平均维修价格计算,补偿不低于平均维修价格的50%;不可维修的,补偿不低于所在县(市、区)损害发生上一年度该财产市场平均价格的40%。
第十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可以获得赔偿、补偿、救助的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受委托人应当及时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造成人身伤亡申请补偿的,自受害人治疗结束之日或者死亡之日起30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偿。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受损之日起30日内,向损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补偿。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补偿申请后,应当安排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出具初步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调查后,应当将初步处理意见在损害发生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异议属实的,退回补偿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异议不属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者个人。
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害人身份证明、损害证明、补偿申请表、现场勘查笔录、调查笔录、初步处理意见、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开展复核的,应当在复核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决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作出补偿决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决定书以及相关材料移交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补偿决定,及时拨付补偿金。
第十五条 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低于500元的,可以适用简易补偿程序,具体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骗取补偿金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回补偿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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