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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3)
  (二)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三)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
  第十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依据被请求方法律有关诉讼不属于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一)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住所地在该方境内;
  (二)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在该方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营业所等不属于独立法人的机构,且诉讼请求是基于该机构的活动;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在该方境内;
  (四)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实施地在该方境内;
  (五)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原审法院地管辖,但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原审法院地应系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
  (六)当事人未对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但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被请求方境内的,原审法院地应系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
  前款所称“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审理的假冒纠纷案件,侵权、不正当竞争、假冒行为实施地在原审法院地境内,且涉案知识产权权利、权益在该方境内依法应予保护的,才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除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外,被请求方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有关诉讼的管辖符合被请求方法律规定的,可以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十二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
  (一)原审法院对有关诉讼的管辖不符合本安排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依据原审法院地法律,被申请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的;
  (三)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的;
  (四)被请求方法院受理相关诉讼后,原审法院又受理就同一争议提起的诉讼并作出判决的;
  (五)被请求方法院已经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或者已经认可其他国家和地区就同一争议作出的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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