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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23〕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进一步优化完善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财政部转移支付资金等有关管理规定,我们修订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2023年12月28日



附件: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政府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根据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政策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确定引导资金分配原则、分配标准,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重点,审核引导资金分配建议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
科技部负责提供分配因素基础数据、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会同财政部提出重大科技任务建议,按规定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
省级财政、科技部门明确省级及以下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在基础数据审核、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管理方面的责任,开展本地区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重大决策,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鼓励各地深入落实国家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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