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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以下方面:
(一)重大科技任务。中央科技委员会决策部署以地方为主实施,需要中央财政予以支持的重大科技任务。
(二)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方案部署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跨区域科技创新合作,以及省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
(三)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主要指地方根据本地区相关规划等建设的各类科技创新基地。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指地方特别是中西部重点地区结合本地区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五)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指地方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结合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自主设立的旨在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第六条 支持重大科技任务、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鼓励地方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引导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法分配。
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区、市)补助资金额度=项目法资金额度+因素法资金额度。
第九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包括:
(一)对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的以地方为主实施的央地协同科技重大项目等重大科技任务,予以支持;
(二)对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科技创新领域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省份,予以定额奖励;
(三)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央科技委员会部署安排,需要重点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引导资金,分配因素主要有三类:
(一)地方基础科研条件类因素(占比40%)。主要包括地方研发人员、研发经费投入、基础研究投入等基础科研条件情况。
(二)地方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类因素(占比40%)。主要包括地方高新技术企业数、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地方高技术产业研发机构数、地方技术合同成交额等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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