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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发〔202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

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需要针对其数量巨大、点多面广、利益诉求多元化、发展水平差异化的特点,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按照《条例》规定,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主要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结合各地实际,在分型基础上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指导建立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和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比选机制,逐步扩大参与面。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对处于初创阶段,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等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力度。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依托本地独特产业和旅游资源,开展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对传承民间传统技艺,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对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县(区)、市(地)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综合乡村振兴、民族区域经济发展、产业布局等要素,突出导向性,研究制定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有序推进分型分类各项工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总体方案(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归集相关部门数据基础上,通过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在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集中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本省(区、市)“个体工商户名录”中进行标注,并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根据统计分析、辅助决策需要,可以增加分型判定频次并及时汇总更新数据,具体安排由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基于集中分型判定结果,按照《方案》确定的程序和方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定期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持续做好评估确认。市场监管总局建设“‘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支撑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各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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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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