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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9)

  (二)海南经济特区对外开放需要制定法规的事项;

  (三)法律规定应由国家制定法律的事项以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事项;

  (四)海南经济特区需要制定法规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第五十二条 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应当结合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注重发挥先行先试和创新变通作用,推动制度集成创新。

  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深入研究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自由贸易港建设中涉及创新和变通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需求,及时提出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建议。

  市、县、自治县应当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和本地实际,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建议。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适用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并结合司法实践及时提出制定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建议。

  第五十三条 提出海南经济特区法规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案时,应当对变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以及制度创新的情况作出说明。必要时,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

  第五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涉及依法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事项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前,应当做好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

  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批准

  第五十五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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