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5)
(一)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或者基本原则的;
(二)超越立法权限的;
(三)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五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由法制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查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批准该地方性法规的决议草案,经分组会议审查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查中提出的合理性意见,由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转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规章抵触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将意见书面通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意见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并重新报请批准;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修改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应当将意见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该规章进行修改,并重新报请备案。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是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第五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符合立法法和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决议,予以批准。
第五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报请批准的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由民族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批准该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议草案,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民族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依法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决议草案在表决时未通过的,由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报批机关。
第六十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可以撤回;已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的审查或者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十一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起草阶段或者初次审议期间,民族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前参与相关调研、论证、修改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查或者审议时,报请机关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解释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
第六十四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会同有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省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第六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有关法规的清理。
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省地方性法规有关具体问题的询问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八条 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制本省地方立法技术规范。
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云南人大网以及《云南日报》上刊载,以常务委员会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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