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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6)

第七十条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公布后的15日内将公告、法规文本、法规说明等有关备案材料送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会于该法规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有关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地方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第七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人员培训,着力提高立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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