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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函〔202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16年3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月20日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国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国家应急响应

  5.1 一级响应

  5.2 二级响应

  5.3 三级响应

  5.4 四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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