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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

(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7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以及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业余无线电台,是指为开展业余业务(含卫星业余业务)使用的一个或者多个发信机、收信机,或者发信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第三条 业余无线电台只能用于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并在业余业务频率范围内收发信号,不得用于谋取商业利益。

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业余无线电台可以与非业余无线电台通信,但通信内容应当限于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直接相关的紧急事务。

未经批准,业余无线电台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广播或者发射通播性质的信号。

第四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业余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业余无线电通信技术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和教育教学等活动。



第二章 许可管理



第六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

遇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不经批准临时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但应当在48小时内向电台所在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关闭。

第七条 设置、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

(二)具有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依照本办法通过相应的操作技术能力验证;

(三)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依法取得型号核准(型号核准证载明的频率范围包含业余业务频段);或者使用的自制、改装、拼装等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且无线电发射频率范围仅限于业余业务频段。

第八条 未成年人可以设置、使用工作在30-3000MHz频段且最大发射功率不大于25瓦的业余无线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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