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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们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医保局

  2024年1月10日


附件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对地方落实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给予补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实施期限暂至2028年12月31日。到期前,财政部会同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组织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四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
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给予补助。对未就业、不符合城乡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条件且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优抚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较重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补助;
3.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每年根据当年预算规模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优抚对象人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区域绩效目标,函报财政部。财政部接收资金分配方案后,及时审定并下达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预算,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抄送退役军人事务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后,应当按职责分工,会同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在30日内正式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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