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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汽车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2)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汽金公司监管评级按照初评、复评、审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等环节进行。

第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根据汽金公司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可以于每年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前对相关评级指标和评价要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派出机构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汽金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汽金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准入信息,非现场监管信息,现场检查报告,公司治理、数据治理、案件管理、防范非法集资等专项监管信息,汽金公司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和评分方法,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汽金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初评和复评。初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级指标的分析判断应当理由充分、分析深入、判断合理。复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省级派出机构拟定具体程序并组织实施。初评与复评应当遵循评级尺度统一、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等原则,复评结果对初评结果有调整的,应当说明调整理由。

第十三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监管评级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被评级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并将监管评级最终结果反馈各省级派出机构。

第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将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最终结果以及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问题,通过监管会谈、审慎监管会议、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汽金公司通报,并在通报中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汽金公司在收到监管机构的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汽金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通报汽金公司所属汽车集团及主要股东,通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等。

第十五条 汽金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监管评级,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审慎监管措施。



第四章 评级结果与运用



第十六条 汽金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从优到劣分为1—5级和S级,其中1—3级进一步细分为A、B两个档次。汽金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直接划分为5级。处于重组、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等情况的汽金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S级,不参加当年监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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