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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


为促进我国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二手车出口有关要求和程序,现予公布。

一、总则

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下同)和挂车。

二手车出口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开展二手车出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国家对二手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负责全国二手车出口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关工作。公安部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出口二手车登记工作。交通运输部负责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数据归集及二手车维修记录查询服务工作。海关总署负责各直属海关二手车出口通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本公告适用于将二手车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行为。

二、企业申报条件

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二手车出口企业申请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 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流通企业。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 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佣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 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三、企业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二手车出口企业申报材料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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