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5)
7. 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8.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计入信用档案,涉嫌违法的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检验检测机构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据相关标准出具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
八、附则
本公告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导本地方在公告发布前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在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公告要求的条件及程序重新完成申报及审核。《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贸办便〔2019〕854号)、《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二手车出口许可证申领无纸化作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297号)和《商务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二手车出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办贸函〔2019〕335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附件:二手车产品目录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202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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