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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

财办会〔20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强化对银行函证工作的指导,现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操作指引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办公厅、原银保监会办公厅于2020年8月1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0〕21号)同时废止。

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分局及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等文件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了《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对银行函证工作中的具体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以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银行函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一、银行函证工作办理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财会〔2022〕39号)等文件和本操作指引的要求,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函证程序。
在实施银行函证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要求安排专门部门或岗位集中发送、收回银行询证函,采用公示地址作为邮寄地址,直接发出银行询证函并直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取回函(跟函方式具体参见第一部分“(三)集约化要求及特殊情况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始终对银行询证函的全过程保持控制,包括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填写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并予以跟进。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格式填写和发送询证函,一份询证函只列示一个函证基准日。
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询证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履行恰当的保密义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公示邮寄发函和接受函证回函的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和联系方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函证业务需求,及时更新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填报的信息,防止因相关信息未及时公示而被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函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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