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2)

  本市林长制将保护生态资源、推进国土绿化、促进森林经营、加强灾害防控、完善监测体系和强化执法监管等作为主要任务。各级林长按照林长制工作职责,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其他组织实施工作,并负责组织对下一级林长的考核。

  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本市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市财政部门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区财政部门根据生态项目资金需求,按照规定程序统筹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

  第八条(宣传教育和科研推广)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技术研究,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表彰奖励)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合理规划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保护、培育和管理以及林业保险、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控等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规划编制)

  市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相关专项规划。市林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林业发展总体思路、目标、指标、布局、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加强林地与各自然要素的统筹协调,提升生态空间品质。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