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2)
  市林业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等相关专项规划。市林业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本市林业发展总体思路、目标、指标、布局、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加强林地与各自然要素的统筹协调,提升生态空间品质。
  区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市林业发展规划和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林业发展规划,并可以结合实际,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制定和实施)
  林业部门根据林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制定造林、公益林抚育等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造林年度计划应当以持续拓展造林空间和营造城区森林群落为主要任务,重点推进实施近郊绿环、生态走廊、生态间隔带、环新城森林生态公园带造林。
  公益林抚育年度计划应当以林分结构简单、生态功能低下的公益林为重点林分改造、森林抚育对象,加强森林资源结构优化,提升森林资源积蓄储备和生态功能水平。
  第十三条(行业造林)
  水务、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并结合本行业、领域特点,因地制宜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增加森林面积、提升功能质量。
  第十四条(科学造林和检查验收)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
  植树造林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并由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单位承担;国家有资质要求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区林业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当年造林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的,成活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要求。检查验收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市林业部门。
  第十五条(公益林划定)
  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
  市林业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市地方级公益林划定有关规定,拟订地方级公益林区划范围并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
  公益林进行调整的,应当经原划定机关同意,并予以公布。
  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十六条(公益林分级保护)
  本市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市林业部门根据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公益林生态功能,确定地方级公益林保护等级,明确分级保护要求,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相关等级和要求应当在本市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公益林经营)
  林业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经营专项规划、公益林抚育年度计划,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组织开展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提升“绿化、彩化、珍贵化、效益化”水平,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推进开放式休闲林地建设,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消费需求。
  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益林养护)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相关技术规程,对公益林进行养护。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养护专业能力的单位,对公益林进行养护。
  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养护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公益林养护质量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核拨、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商品林经营)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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