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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4)

  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属于商品林。

  第十六条(公益林分级保护)

  本市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

  市林业部门根据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公益林生态功能,确定地方级公益林保护等级,明确分级保护要求,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相关等级和要求应当在本市林地保护利用专项规划中予以明确。

  第十七条(公益林经营)

  林业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经营专项规划、公益林抚育年度计划,对公益林中生态功能低下的疏林、残次林等低质低效林,组织开展林分改造、森林抚育等,提升“绿化、彩化、珍贵化、效益化”水平,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保护功能。

  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推进开放式休闲林地建设,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消费需求。

  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公益林养护)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公益林相关技术规程,对公益林进行养护。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可以委托具备养护专业能力的单位,对公益林进行养护。

  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林养护的指导和监督,并对公益林养护质量予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核拨、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商品林经营)

  商品林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在不破坏生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约化经营措施,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提高商品林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林地占用总量控制)

  本市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

  市林业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林地占用定额,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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