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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的通知 (4)

第六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平台企业投诉。平台企业要积极核查,协调处理。情况属实的,要督促用工合作企业及时整改。

第七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报酬计算、服务时长、服务费用扣减、奖惩、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管理服务等有异议的,或遭遇职场欺凌、骚扰的,可向平台企业反映或申诉,平台企业要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回应并公正处理。

第八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优先与企业协商解决,也可请工会或第三方组织共同与企业协商解决。

第九条 鼓励平台企业成立由工会代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参加的企业内部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供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纠纷调解服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自身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第三章 工会权益维护服务

第十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加入工会。工会组织要积极吸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要及时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解决生活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困难,可向所在工会组织或当地工会组织请求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要对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履行用工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违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会组织要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向工会组织反映对企业劳动管理的意见建议。工会组织要收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并及时向企业反馈。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和收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意见建议,企业要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 工会组织要推动平台企业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商机制,代表或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与平台企业沟通、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或协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权参与工会与企业组织的恳谈会、集体协商等活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认为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侵犯自身劳动权益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向工会组织申请法律援助等服务。

第十五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就近在工会组织等建立的服务站点申请协调解决权益维护问题。

第四章 相关部门机构权益维护服务

第十六条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纠纷,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各级各类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符合条件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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