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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5)

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等信息,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带包装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跨境电商食品线下展示(体验)店应当核验境内服务商的运营资质证明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

跨境电商食品线下展示(体验)店应当对展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以及现场提供的宣传资料、销售链接网页等进行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就餐人数在五十人以下的单位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省关于小餐饮的相关规定,依法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食堂除外。

第二十三条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经营场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二)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三)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五)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简单复热成品除外;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小食杂店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鼓励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在集体聚餐举办前,将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信息告知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农村集体聚餐的承办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要求采购、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组织厨师等加工制作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每年进行健康体检。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场所,引导农村集体聚餐进入固定场所举办。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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