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5)
第五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五十五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论证、协商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
第五十六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七条 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审议或者审查。
第五十八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五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一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一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第六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的程序
第六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一般应当在拟提请审议通过的两个月前将法规草案以及有关资料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和修改建议告知制定法规的机关。
法制工作委员会重点对规范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等进行研究。
第六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报请批准时,应当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六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机关书面说明,由分组会议审议。
第六十三条 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经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可以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成员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六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对相抵触的,不予批准或者修改后予以批准,也可以退回报请批准的机关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
第六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发现其同省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一)认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当,但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的,可以修改后予以批准;
(二)认为省人民政府规章不适当的,应当批准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并对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十六条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回;列入会议议程后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十七条 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批准的机关,并附批准的文本;对不予批准或者退回报请批准的机关修改后另行报请批准的,由常务委员会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报请批准的机关。
第六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设区的市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其他程序,依照本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已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由主任会议建议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予以修改或者撤销。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七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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