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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

(2024年1月26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等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改为五条,作为第三条至第七条,修改为: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动法治江苏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江苏在高质量发展上走在前列。

“第五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

“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七条 立法应当从本省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解决实际问题,体现地方特色;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展中华民族现代文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批准地方性法规等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发挥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作用。”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途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二款修改为:“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立法项目。”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注重安排调整事项单一、立法形式灵活的立法项目。”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删去第二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八、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应当在每届第一年度、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专项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之日起十日内,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九、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七条,删去第一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立法的成本效益、对不同群体的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论证,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管理相对人、服务对象和有关专家的意见,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男女平等评估等工作。”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按照格式和数量要求提交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拟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还应当包括设定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十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第二款中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十三、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常务委员会对拟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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