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级按照规定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部门间联席会议机制,做好统筹谋划、研究讨论、协调推进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宣传部门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宣传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中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推动相关的公共文化和旅游服务等工作。
退役军人部门负责与英雄烈士相关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档案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红色资源中档案、文献的保护利用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利用红色资源开展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
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
对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调查认定
第九条 本省建立省、市、县三级红色资源名录制度。红色资源名录包括名称、类型、所在行政区域、收藏或者保管单位等基本信息。
对经调查认定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工作。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的记录、整理、建档工作,并及时将调查和征集情况提交宣传部门;对散落民间的手稿、书信、口述记忆等红色资源,应当加强抢救性征集。
鼓励组织和个人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 宣传部门根据红色资源调查和征集情况,按照红色资源调查认定办法,提出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
对拟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宣传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听取专家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宣传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和公示结果,提出红色资源建议名录,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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