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4)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等纪念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保护修复,应当坚持预防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并重,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和有效的管理方法,全面保存和延续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信息与价值,确保原真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的修复、复制、拓印,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三条 红色非物质资源的保护,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防止红色非物质资源灭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红色非物质资源依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
红色资源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为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护管理,或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人员负责保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保持红色资源的原真性、完整性,做好日常维护、修缮、修复工作,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扩建、拆除;对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以及红色非物质资源分类建档、妥善保管。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做好红色资源的日常检查工作,出现重大险情或者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在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指导下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维修。
第二十六条 宣传、文化和旅游(文物)、党史、档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日常维护、修缮、修复活动进行指导。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日常维护、修缮、修复能力的,红色资源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非国家所有的红色资源,可以依法采取财政资助、接受捐赠、产权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予以保护。
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向国家捐赠、出借红色资源。
第二十八条 宣传部门建立红色资源风险排查和研判制度,对区域内红色资源进行风险排查。
举办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活动,发布与红色资源相关的重要信息等,主办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第四章 传承利用
第二十九条 本省大力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加强红色资源的研究阐释、宣传教育、社会传播,用好用活红色资源,发挥红色资源固本培元、凝心聚力、铸魂育人、推动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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