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5)
第三十条 宣传、党史、档案、教育、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的研究,重点挖掘阐释周恩来、雨花英烈、新四军东进北上、淮海战役等重要革命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以及各个时期本省各地涌现的功勋模范事迹、人民群众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等红色资源的历史内涵和时代价值。
第三十一条 红色资源主题展览应当以史实为基础,坚持政治性、思想性、艺术性相统一,做到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
红色资源主题展览应当坚持节俭办展、绿色办展,不断丰富陈列展览内容,创新载体形式,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互动性、体验感。
展览内容和解说词应当准确、完整、权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二条 具备开放条件的不可移动红色物质资源按照有关规定免费向公众开放,或者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等特殊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鼓励档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或者保管的红色物质资源向社会开放。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和其他重要纪念日,应当组织开展纪念活动,举行敬献花篮、瞻仰纪念设施、祭扫烈士墓、公祭等纪念仪式。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根据实际,在“七一”、建军节、国庆节和国际妇女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青年节、国际儿童节等重要节庆日,组织开展纪念庆祝、参观学习、缅怀悼念、入党入团入队仪式等红色教育活动。
鼓励各地利用当地红色资源开展宣传教育。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利用红色资源,通过课堂教学、社会实践等方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部门应当推动将红色资源融入思想道德、文化知识等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开展红色教育。
宣传、党史、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实际为学校开展红色教育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依托红色资源设置教学课程,开展现场教学。
第三十六条 本省将红色资源传承弘扬融入江苏文化品牌,利用机场、车站、港口以及行业窗口等公共空间开展红色资源宣传。
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以红色资源为素材的文学、影视、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书法等文艺作品。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网络红色资源内容建设,运用网站、社交媒体、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传播平台开展红色资源宣传,引导公众自觉抵制损害、否定红色资源的错误言行,传播弘扬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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