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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6)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介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宣传报道和公益传播,创新传播方式,提升红色资源的影响力。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与旅游融合发展,依托红色资源发展红色旅游,加强红色旅游景区建设,完善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优化提升红色旅游服务,打造红色文化旅游品牌。

第四十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红色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促进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赋能红色资源传承利用,为公众提供陈列展览、展示体验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 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相同类型红色资源进行整合,规划实施连片保护利用。

鼓励红色旧址、遗址、纪念地、纪念设施等管理单位(以下称红色资源管理单位)与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驻地部队等开展合作共建。

第四十三条 本省推动建立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长三角协同合作、全国性相同类型纪念场馆联盟等跨区域合作机制,支持相邻地区或者相同类型的红色资源管理单位组建合作联盟,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交流合作。

第五章 保障监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地实际实施动态调整,保障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有序进行。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捐赠财产用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人才培养,优化管理队伍,充实科研力量,提高保护修复、陈列展览、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素养。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申报文物博物、思想政治工作、档案等专业职称。

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相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宣传讲解等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的具体办法,由省文化和旅游(文物)部门会同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红色资源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廉政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等。

获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其他基地的红色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提高红色资源的吸引力、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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