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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市快速路管理条例(2)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利用附属设施架设管道,可能危及城市快速路安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人进入城市快速路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驾驶其他禁止在城市快速路通行的车辆进入城市快速路行驶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不遵守城市快速路通行规定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负有城市快速路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快速路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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