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29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制造安装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四章 维护保养与检验、检测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选型配置、制造安装、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与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是指住宅楼(含商住楼内的住宅)安装使用的公用电梯。
单一家庭自用电梯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层站等的建筑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验收,建立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根据协会章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电梯行业协会可以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需要发布电梯维护保养成本参考价格、合同示范文本等行业信息,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维护保养人员的技能提升培训等活动。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救援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学校、幼儿园应当普及电梯安全常识,增强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内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鼓励电梯制造、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相关保险,运用保险机制创新电梯安全管理方式。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维护保养等保险产品服务。
第二章 选型配置与制造安装
第八条 住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选择电梯,保证所选择的电梯与建筑结构、使用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新安装的电梯配备电梯运行远程监测装置。鼓励使用单位为在用电梯配备电梯运行远程监测装置。
建设单位应当为新安装电梯的机房配备满足电梯安全运行所需要的温度调节装置。鼓励使用单位为在用电梯的机房配备满足电梯安全运行所需要的温度调节装置。
鼓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为电梯配备断电自动平层装置、智能识别阻拦系统、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施,完成电梯机房、井道、轿厢内通信信号覆盖。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住宅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以及电梯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满足安全运行、应急救援、消防、通讯、无障碍通行等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相关内容纳入施工图审查。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井道和底坑不得渗水漏水。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安装电梯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
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栋楼应当至少设置二台电梯,且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台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三十三米的住宅建筑应当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得少于一台。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对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备品备件,明示备品备件、维修价格、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二)不得采用任何技术手段限制电梯正常的修理、维护保养或者影响电梯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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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