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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2)

  第七条 免税进口主体在申报进口免税货物前,应通过公服平台向海关备案有关机器设备或基建物资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商品信息及相关说明材料,建立免税货物台账。其中,基建物资除提交上述商品信息及说明材料外,还应提交合作区执委会核定该基建项目时所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备案信息不完整的,海关通过系统告知免税进口主体予以补正;备案的商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内的,海关不予备案并通过系统告知免税进口主体。免税货物台账中已备案的商品名称、商品编号、规格型号、原产地和进口数量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免税进口主体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口前,通过公服平台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免税进口主体申报进口的免税货物,不得超出台账备案的商品范围及数量。

  第八条 免税货物申报进口前,免税进口主体应通过公服平台填报免税货物核注清单(以下简称核注清单),并传输至海关信息管理系统。核注清单中免税进口主体和进口商品等相关内容与备案信息相符的,海关予以确认。

  第九条 免税货物进口时,免税进口主体使用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行申报,“申报地海关”和“进境关别”均填报为横琴海关(代码:5795);“征免性质”分别填报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自用设备”(代码:481,简称“横琴合作区自用设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基建物资”(代码:482,简称“横琴合作区基建物资”);“消费使用单位”填报免税进口主体名称。

  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中其他栏目填报内容,应与经海关确认的对应核注清单相关栏目的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条 免税货物仅限免税进口主体在合作区内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其中,基建物资仅限用于对应的备案基建项目。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不再按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

  第十一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免税进口主体申请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补缴税款。

  补税的完税价格以货物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时的完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货物已进入合作区时间与海关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如下:

  补税的完税价格=免税货物原自合作区与澳门特区之间对外开放口岸进口时的完税价格×[1-免税货物已进入合作区时间/(监管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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