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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进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5)
第二十四条 免税货物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按照国家关于合作区许可证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合作区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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