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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
  (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牵头或者独立承担并完成相关空间类规划项目不少于5项,且项目总经费不低于600万元。成立不满5年的,业绩要求按已满年度等比例计算。
  第六条 申请乙级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2人。具有城乡规划、土地规划管理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分别不少于1人,共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建筑、电力电信、燃气热力、地理、风景园林、生态环境、经济、地理信息、海洋、测绘、林草、地质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总人数不少于5人;
  (三)注册城乡规划师不少于3人;
  (四)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保密、档案、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可以聘用70周岁以下的退休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者注册城乡规划师,甲级资质单位不超过2人,乙级资质单位不超过1人。
  隶属于高等院校的规划编制单位,专职技术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全部为本单位专职人员。
  第八条 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
  (四)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申请前连续三个月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退休证等;
  (六)工作场所证明材料。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甲级资质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牵头承担并完成的相关规划业绩情况;申请乙级资质的,根据实际提交相关业绩情况。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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