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6)
第三十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同意批准资质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资质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同意资质审批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审批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和列入土地规划机构推荐名录的土地规划编制单位,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以按照相关要求承担相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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