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2)
【指导意义】
(一)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利用线上猥亵获得的私密照片、视频要挟被害人,实施线下强奸犯罪行为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和强奸两个独立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要依法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利用网络胁迫、诱骗儿童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对儿童实施“隔空猥亵”后,行为人又以传播线上猥亵所获得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线上猥亵行为与线下强奸行为在时空上相对独立,分别给被害人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二)办理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督促职能部门阻断私密信息传播,从线下到线上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次生伤害。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涉案私密照片、视频的网络传播将进一步对未成年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不利于被害人创伤修复。检察机关在从严打击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注重审查被害人私密照片、视频是否被传播,发现在网络空间传播扩散的,应当及时督促职能部门快速、精准阻断传播,从线下到线上、从直接接触被害人的群体到网络空间的传播路径,尽量避免被害人遭受次生伤害。
(三)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复杂性,检察机关应主动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综合履职助推各方形成保护合力。针对未成年人网络风险认知不足、易受侵害的问题,精准开展法治教育,普及辨别、防范、应对网络侵害的知识;针对监护人监护不足的问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升网络安全监护意识和能力;针对职能部门履职不充分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推动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线索移送机制,以检察综合履职积极助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发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姚某某等人网络诈骗案
(检例第201号)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网络诈骗 分类处理分级干预多部门协作数字化预防
【要旨】
办理涉及众多未成年人的网络诈骗案件,应注重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实现分类处理,精准帮教。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在全面收集证据、查清事实基础上,充分考量未成年人的涉案情节,综合判定其主观违法性认识,依法分类处置。在审查起诉时,结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风险评估等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分类处理并开展精准帮教。针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防治难题,推动多部门搭建数字平台,实现对未成年人涉网违法犯罪的精准预防。
【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未成年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邹某等16人。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王某、成某、李某某等12人。
被不起诉未成年人许某某、王某某、任某某等41人。
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姚某某伙同他人组建诈骗团伙,在诈骗团伙中设置团长、师傅、助理、外宣四个层级,通过在网络平台虚构网络兼职、工资待遇等信息,骗取兼职人员缴纳会员费的方式实施诈骗,涉案人员750名,犯罪金额达1300余万元。在实施诈骗过程中,姚某某拉拢、招募、吸收大量未成年人参与违法犯罪,涉案未成年人达560人,其中450余人系在校学生。在诈骗团伙中,未成年人赵某某等4人担任师傅,承担小组管理职责,犯罪数额为30万至350万余元不等;王某等30人担任助理,协助师傅进行培训指导,犯罪数额为1万至95万余元不等;许某某、任某某等35人担任外宣,负责骗取新成员缴纳会费,犯罪数额为3千至1万余元不等。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姚某某为首要分子,应按照诈骗团伙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并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姚某某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分类处理。2019年7月,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对姚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按照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浙江省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介入案件后,认为涉案兼职犯罪模式对未成年人具有迷惑性、诱导性,案件处理的关键在于全面查清案情的基础上,着重从目的、动机等主观方面和参与次数、持续时间、涉及金额等客观方面,对涉案人员区分责任、区别处置。建议公安机关在查清涉案事实和综合判断主观违法性认识后,按照三种情形进行办理:一是对涉案金额未达到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的,不认定为犯罪;二是对涉案金额达到或略高于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具有因谋求兼职需要、仅完成团伙规定任务、参与时间短、主动退出犯罪团伙、退赃退赔等情节的,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三是对涉案金额超出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具有主动参与、参与时间长、诈骗次数多等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公安机关对何某某等491名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赵某某等69名涉罪未成年人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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