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7)
推动综合治理。结合该案办理,检察机关进一步会同区网信办等单位制定了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分类处置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在此基础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梳理全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案件办理情况,与上海市网信办、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建立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风险识别清单》《上海市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执法指南》,细化执法规范和标准。
【指导意义】
(一)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向未成年人租售网络游戏账号而平台未予及时处置、报告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监管部门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刑事案件时,发现互联网平台上的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账号租售服务、互联网平台未予以审核监管,为未成年人规避游戏监管提供便利,有造成不特定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网络公共利益风险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等手段,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推进互联网平台加强管理和机制建设。
(二)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而遭受侵害的案件,应当坚持被害修复与不良行为干预并重。检察机关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应当通过积极追赃挽损、促成赔礼道歉、提供法律援助、落实心理疏导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犯罪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检察机关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督促家庭、学校、社会联动对未成年被害人沉迷网络的不良行为进行干预,通过精准管理教育措施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地使用网络。发现被害人的监护人怠于履行职责的,可以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充分发挥家庭监护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作用。
(三)检察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案件,应当综合履职,促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诉源治理。在办理刑事案件、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等工作基础上,检察机关还应当加强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行政监管部门配合协作,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共治机制,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源头预防实效。结合本地实际,推动完善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衔接机制,为未成年人构建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环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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