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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24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国防科工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法制工作机构是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认为国家国防科工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国家国防科工局是被申请人,由承办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内设机构承担被申请人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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