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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

第八条 申请人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国家国防科工局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和相关材料,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口头申请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国防科工局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和国家国防科工局的管辖范围;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属于国家国防科工局管辖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国家国防科工局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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