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3)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国家国防科工局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国家国防科工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国家国防科工局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照规定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第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十八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有关负责人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十九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第二十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二条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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