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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202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办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行政应诉事项。

第四条 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是被申请人。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注明同意接收行政复议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同一申请人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就同一行政行为重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再重复受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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