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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3)

  (二)提供虚假供货证明材料、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编号的;

  (三)隐瞒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海关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或输入国(地区)主管当局检查的,或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五)不能持续符合备案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第十四条 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如对水产品原料养殖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doc

  2.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年度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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