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3)
(二)提供虚假供货证明材料、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编号的;
(三)隐瞒重大养殖水产品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海关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或输入国(地区)主管当局检查的,或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的;
(五)不能持续符合备案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无法整改或拒不整改的。
第十四条 输入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如对水产品原料养殖场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出口水产品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doc
2.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年度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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