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管理办法(2)
第十六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运行状况的检查,发现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工程正常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工程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险情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抢修抢险作业。
第十八条 嘉兴市域外配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实时监控系统、计算机远程操控系统,实现工程运行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嘉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引、配(调)水管道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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