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绿道管理办法(2)
(三)建设与绿道开发利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其他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正常使用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因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责任单位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绿道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绿道慢行系统和公益性服务设施等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鼓励将绿道与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活动相结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沿线配套相应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服务用地及设施,探索营运收益反哺管理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利用绿道开展活动的,应当服从责任单位的统一管理,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道品牌建设和宣传,打造一批具有辨识度的精品绿道,鼓励将绿道纳入本地旅游路线和旅游产品,提高公众对绿道的知晓度。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绿道的建设、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打造智慧型绿道,引入或者开发与绿道健身、游览、休憩、便民服务等相关的数字化、智慧化应用场景。
鼓励地图导航定位产品逐步完善绿道设施的标识和绿道游览路线的导航功能。
探索将绿道低碳活动数据纳入个人碳账户。
第二十五条 对破坏绿道及其配套设施、影响绿道及其配套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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