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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46号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绿化范围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开展的非城市绿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且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应当坚持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协调解决保护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具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确定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并组织编制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专项规划。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民族宗教、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一次普查,建立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和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依照职责组织开展古树名木的鉴定和认定,并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树后续资源的鉴定和认定,并将古树后续资源目录报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经公布的古树名木信息。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调查,经依法鉴定属于古树名木的,应当依照规定对报告人给予表彰。

第九条 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图文档案及电子信息数据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位置、特征、树龄、生长环境、生长情况、保护现状等信息进行动态管理,推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利用的数字化管理。

第十条 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公布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设立保护标志,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标志按照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样式制定;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标志按照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样式制定。

禁止损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资、认养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

捐资、认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捐资或者认养约定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捐资、认养、志愿服务等行为视为义务植树的尽责形式。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优良基因,开展物候学、生物学、遗传育种等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花、叶和果实等资源。

鼓励结合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等保护,充分挖掘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通过建设科普和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等形式,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进行适度开发利用。

利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应当采取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正常生长,并接受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养护责任人:

(一)生长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该区域的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二)生长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该单位为养护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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