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3)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已经依法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标志、保护设施的,由区、县(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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