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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14)

【调查和诉讼】

2023年5月,重庆市消委会商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一分院)支持起诉。因案涉消费“霸王条款”,监督情形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办案范围,为依法保障消费者权益,重庆一分院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开展调查。

重庆一分院通过走访市场监管、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消费税征收、汽车销售行业经营等相关情况,听取专家意见。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咨询社情民意,召开公益诉讼、民事行政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厘清案件中存在的消费税约定承担是否有效、民事合同主体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认定等疑难问题,并就涉案条款对公益的损害、检察权介入的必要性、拟提出诉讼请求进行评估研判。

重庆一分院经审查认为,该两项条款违背公平、诚信原则,通过不合理分配合同权利义务,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销售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其中,汽车销售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中使用“代扣代缴消费税”的表述,误导消费者产生此项税目本应自行承担的错误认识;约定汽车销售公司不对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排除销售方违约责任。重庆一分院结合前期走访掌握的近年汽车合同纠纷投诉数据情况,综合考虑个体消费者维权能力不足、维权意愿不强等因素,认为加强汽车销售领域“霸王条款”监督确有必要。

2023年6月8日,重庆消保委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两项争议格式合同条款无效,重庆一分院向重庆一中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11月21日,该案开庭审理,重庆一分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派员当庭阐述意见,重庆市人大代表受邀跟庭监督。

2023年12月5日,重庆一中院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予以采纳,判决前述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判决生效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启动立案调查。重庆一分院、重庆消保委与市汽车销售行业组织跟进沟通,督促成员企业对类似“霸王条款”自查自纠,对经约谈仍不整改的汽车销售企业,将继续依法履职,规范和引导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主体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以“霸王条款”不合理分配合同权利义务,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根据消费者保护组织商请意见,积极稳妥开展消费者保护领域公益诉讼监督,注重加强横向支持配合,推动与行政机关、公益组织形成合力,经支持起诉后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格式条款无效,推动开展行业治理,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精准对接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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