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印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2)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6月,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文昌市院)在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文昌市辖区存在水产养殖领域兽药违法经营、使用问题,遂迅速成立办案组开展初步调查,并于7月、8月对文昌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农业农村局)、文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和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立案。办案组通过多方查阅资料明确兽药经营范围及销售规定,同时前往文昌市昌洒镇、翁田镇、铺前镇等10个乡镇兽药店和养殖户开展实地走访,现场查阅比对兽药店进货、销售记录及养殖户用药记录等,进一步查明辖区多个兽药店销售台账记录不全、无兽药处方笺违规出售兽用处方药,多名养殖户未依法进行养殖用药记录、购买人用处方药进行蛙类养殖,存在“人药兽用”等情况。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文昌市院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随机抽取上述10个乡镇养殖的罗非鱼、石斑鱼、青蛙等51个水产样本进行检测,有8个样本检测出含有《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中禁止食品动物使用的孔雀石绿、呋喃西林、氯霉素等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2023年7月31日,文昌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农业农村部下发的《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向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农业农村局加强兽用处方药监管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文昌市蛙类养殖开展全面排查。2023年8月14日,文昌市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向市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市监局做好人用处方药凭处方购买以及打击养殖户违规将人用药用于养殖等工作,确保文昌市药品零售企业依法经营。2023年9月4日,依据《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向综合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执法局认真做好兽药销售过程的执法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局沟通联系,加大违规销售兽药案件的查处力度;建议农业农村局全面解决没有兽药处方笺就出售兽用处方药等存在问题,严格规范兽药店销售兽用处方药等行为,协助做好违规销售兽药案件的查处及宣传工作。

2023年9月25日,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通过两个月的全面摸排,统计出全市未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等非法蛙类养殖场162家,养殖面积38.5亩,已拆除整治非法养殖场158家,对农药批发零售经营店联合巡查检查124家,发现问题8例,并限期整改,联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查获农药类违法案件3起,立案3宗、结案2宗。2023年10月8日,市监局书面回复,已检查药品经营企业200余家次,向综合执法局移送处方药案件线索15宗。2023年11月2日,执法局和农业农村局同时予以书面回复,已对全市88家兽药饲料店进行联合检查,对违法违规经营主体,现场引导教育34人次,当场整改5起,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29份,立案查处10宗未凭处方销售兽药案和1宗涉嫌销售假药案,同时积极开展培训宣传,于2023年9月19日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检测站举办兽药经营企业培训会,120多人次参会。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