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5)
6.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宫颈癌疫苗接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疫苗接种  综合履职
【要旨】
针对假冒宫颈癌疫苗反映出的疫苗接种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行业系统治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医院和家中擅自给他人接种由生理盐水假冒的宫颈癌疫苗,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固始县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充分评估后,于2023年11月17日对固始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立案。固始县院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查看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32家接种单位的冷链室、门诊室,对照查阅疫苗出入库记录、接种记录、疫苗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等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经调查查明,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已被刑事立案)在未进行疫苗预防接种专业培训的情况下,给消费者接种用生理盐水自制的假冒宫颈癌疫苗。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在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宫颈癌疫苗储存、配送、供应等记录,部分出库的宫颈癌疫苗去向不清,部分接种单位未如实记录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信息,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卫健委对固始县辖区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2023年11月20日,固始县院依法向县卫健委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处理,开展行业治理,规范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疫苗储存、配送、供应、接种记录并妥善保存,强化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疫苗安全,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县卫健委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固始县院全程跟进监督。县卫健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固始县某医院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上述单位负责宫颈癌疫苗接种、储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警示教育,给予警告处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开展全面排查,进行预防接种专业培训,督促各接种单位建立内部规范,公示监督举报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2023年12月5日,县卫健委将整改情况书面回复固始县院。2023年12月6日,固始县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监督员等开展跟踪回访,确认接种单位存在的宫颈癌疫苗接种不规范问题已整改。
【典型意义】
宫颈癌疫苗能够有效预防宫颈癌等疾病,疫苗安全关乎消费者的财产、健康权益。针对疫苗接种管理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综合履职优势,通过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评估整改,以点带面推动系统治理,督促职能部门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消费者健康护航。
7.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动物血制品非法添加工业用甲醛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起诉  食品安全  非法添加  综合履职
【要旨】
针对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工业用甲醛动物血制品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公诉+公益诉讼”的方式,既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又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以诉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监管责任,推动行业治理,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李某军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工业用甲醛的羊血块371.55吨,销售金额共计83.599万元;石某身、程某用二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分别以某食品塑料袋大全店铺、某火锅食材经销处的名义,从李某军处购进羊血块对外销售,共计销售350.64吨,销售金额79.2264万元。李某军、石某身、程某用三人生产、销售非法添加工业用甲醛的羊血块,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调查和诉讼】
2023年6月,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丛台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同年7月28日,丛台区院对李某军、石某身、程某用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已获胜诉判决并执行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因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对涉案主体作出相应行政处罚,丛台区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2023年10月9日,丛台区院向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责令涉案店铺停产停业,全面排查检查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动物血制品的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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