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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7)

【典型意义】

婴幼儿群体是国家法律规定需要特殊、优先保护的群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婴幼儿专用商品,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还危害婴幼儿等未成年人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通过探索“四检合一”,强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对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进行监督,严格把握公益损害认定标准,准确适用公共利益损害惩罚性赔偿,加大违法行为人的侵权成本,震慑违法犯罪。

9.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诉董某某等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减肥药  非法添加  惩罚性赔偿 寄递安全

【要旨】

针对跨境代购含禁止添加物质的减肥药,通过网络发展下线实施多级分销的行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并对物流行业监管盲区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网络药品销售规范有序。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董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国外购入无任何标识和批号的减肥产品。其明知该产品在中国未取得生产、销售许可,亦未注明相关成分,消费者反映食用后出现头晕、发热、心慌、肢体发麻、失眠等诸多不适症状下,仍伙同王某某、武某某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大量推销信息,发展数十名下级代理商,形成多级分销网络遍布全国,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805180元。经鉴定,该减肥药中含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和精神管制类药物“咖啡因”。

【调查和诉讼】

2022年1月6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西秀区院)在办理董某某、王某某、武某某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时,发现三人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权,依法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并于同日在正义网发布公告。经公告,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

西秀区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及时收集和固定董某某等三人销售减肥药的物流信息、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书证,查明违法销售数额。经咨询食药监部门专家,证实食用麻黄碱会引发心血管和中枢神经疾病,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

2022年4月7日,西秀区院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董某某等三人按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的十倍支付赔偿金人民币8051800元并在全国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22年5月9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服判,未上诉。2022年9月,西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委托三名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对其价值658万余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冻结后开展强制执行。

2022年5月31日,西秀区院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快递网点执行寄递安全规定不到位、事前教育培训、事后惩戒处罚制度缺失等问题,向涉案快递公司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完善从业准则、行业规范和奖惩制度,加大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力度。2022年6月15日,涉案快递公司回复称,已建立《新员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快递员工管理和奖惩制度》等五项岗前安全教育、管理、惩戒等快递企业内控制度,有力防范违禁食品通过快递进行流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电商时代下的医美纤体行业规模快速扩张,违规制售减肥药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的问题频发。检察机关针对跨境代购涉毒减肥药在网络平台大量销售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办案和加强监督结合起来,通过内部合力和外部协作,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推动物流行业堵塞漏洞,深化“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诉源治理效果,全方位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

10.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某汽车销售公司设置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格式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   

【要旨】

针对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包含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商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检察机关可在全面查证、评估研判的基础上,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疑难问题,可依托一体化综合履职、借助专家“外脑”等方式,精准提出监督意见。

【基本案情】

重庆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制定的《汽车销售合同》存在多条不公平、不合理条款,约定由销售商代扣代缴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消费税,税费若增加也由消费者承担,并约定因第三方责任导致交车时间推延时销售方不承担违约责任。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消保委)于2023年2月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中发现前述问题。该公司经重庆消保委约谈后仍未纠正,持续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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