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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7)

【典型意义】

互联网广告业已融入生产、流通、消费等各环节,在引导消费、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聚焦互联网营销新业态治理,审慎界定“探店达人”较为隐蔽的违法推广行为,明确MCN机构作为广告发布者的主体责任,督促行政机关加强行业监管,推动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新规有效实施的同时,消除违法宣传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线上线下联动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5.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进口商品连锁超市违法销售境外药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境外药品  进口超市  诉源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进口商品连锁超市将境外药品作为普通商品违法销售的行为,梯次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监督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纳入监管范围,以点带面开展专项整治,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购药用药安全。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贸易公司)旗下3家以销售进口商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超市,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违法销售“肚痛健胃整肠丸”“大正成人感冒药”“太田胃散”等30余种来自日本、法国、瑞士、泰国、越南等国家的非处方类药品。该类药品在我国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外包装大多无中文标识,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了解其功能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和禁忌等内容,超市亦没有依法配备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容易导致群众误购误服,危害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调查和督促履职】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象山区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后,经过初步调查,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通过调查走访该公司旗下象山区辖区内的超市、询问部分消费者、涉案超市相关工作人员,并调取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查明上述超市违法销售未取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的境外药品的事实。同日,象山区院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象山区市监局)进行磋商,该局认为涉案超市销售的境外药品在国外虽按药品管理,但并未纳入我国药品管理目录,且其跨境直邮的商品已经保税区海关通关,应按日用商品进行管理,不宜认定超市销售行为违法。为确保监督精准性,象山区院将案涉境外药品外包装盒的外文文字转化为中文文字,发现文字说明不同程度包含有药效药理、成分含量、用法用量、使用注意事项及禁忌等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药品进行管理。但涉案超市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且销售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配备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指导,涉案药品亦未获得进口药品批准文号,上述违规销售情形造成极大的药品安全隐患,象山区市监局未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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