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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通知(8)

2023年6月29日,象山区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向象山区市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案涉违法主体依法作出处理,对进口超市违法销售境外药品行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象山区市监局高度重视,经请示上级主管单位,并多次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同意检察机关观点,认为该种情形应按药品进行监管。2023年8月28日,象山区市监局书面回复:依法对涉案超市作出罚款、没收境外药品等行政处罚,并向某贸易公司住所地市场监管局发出协查函,推动该贸易公司旗下分布在全广西的其他11家连锁超市自行完成整改,停止违法销售境外药品。同时,在辖区开展为期一个月药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对辖区内进口商店销售境外药品情况进行全面大排查,共查获境外药品52种。经象山区院跟进监督,确认上述公益受损事实已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随着消费者对购买海外商品需求的增长,国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快速发展,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了便利,但通过跨境直邮直接通关将境外药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监管仍存在盲区。检察机关落实精准监督的办案要求,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将处于监管盲区的境外药品纳入我国药品管理范畴,堵塞了监管漏洞,守护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6.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宫颈癌疫苗接种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药品安全  疫苗接种  综合履职

【要旨】

针对假冒宫颈癌疫苗反映出的疫苗接种工作不规范等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推动行业系统治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在医院和家中擅自给他人接种由生理盐水假冒的宫颈癌疫苗,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固始县院)在办理一起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充分评估后,于2023年11月17日对固始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卫健委)立案。固始县院通过问卷调查,实地查看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32家接种单位的冷链室、门诊室,对照查阅疫苗出入库记录、接种记录、疫苗生产厂家的资质证书等材料,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补充调查收集证据。经调查查明,固始县某医院工作人员李某某(已被刑事立案)在未进行疫苗预防接种专业培训的情况下,给消费者接种用生理盐水自制的假冒宫颈癌疫苗。固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在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宫颈癌疫苗储存、配送、供应等记录,部分出库的宫颈癌疫苗去向不清,部分接种单位未如实记录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信息,未按规定保存相关记录备查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卫健委对固始县辖区内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负有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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