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3)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其中的“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的“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修改为“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删去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第六十七条中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六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 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二、煤炭送货办法(煤炭工业部、铁道部修订 1965年12月6日国务院批转)

三、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1982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布 1986年6月4日国务院修订发布)

四、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国家气象局制定 1985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五、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1986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6月1日国家计量局、水利电力部发布)

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1986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七、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6月20日劳动人事部发布)

八、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1987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